2005年12月1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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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观情况起变化 劳动合同可解除
水萍

  案情回放
  李先生原是宁波市某化工厂职工。2005年3月,化工厂因严重污染,政策性关停,所以与李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。李先生认为自己是由宁波某建材集团安排至化工厂工作的,仍应视为建材集团与其存在劳动关系,化工厂不得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,故将化工厂和建材集团共同告上法庭,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为其安排工作。
  建材集团认为自己与李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而化工厂又称,该厂属于政策性关停,并已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给付了安置费。厂里已实际没有工作岗位可以安排,不可能继续与李先生履行劳动合同。

  法院说法
  李先生只与化工厂存在劳动合同关系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。